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 (室)规程》的通知

教基〔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8年5月28日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阅读指导机构由一名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学校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鼓励家长代表参加。

  阅读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学校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的实施,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校提出改进阅读活动的建议。

第三章 图书配备与馆藏文献信息建设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以师生需求为导向,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制定图书配备与其他馆藏文献信息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 图书馆藏书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民族地区中小学应当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相应民族语言文字的文献资源。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应当配备适合特殊学生阅读的盲文图书、大字本图书和有声读物等。

  第十条 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附表一)的规定标准。建立完善增新剔旧制度。图书馆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应当不少于一本。图书复本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馆藏资源采购、配备办法,定期公告资源更新目录,注重听取师生意见,建立意见反馈机制,不断提高资源质量和适宜性。定期开展清理审查,严禁盗版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出版物进入图书馆。

  第十二条 图书馆应当把《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附表二)和教育部指导编制的《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作为中小学图书馆馆藏建设的主要参考依据,合理配置纸质书刊。

  第十三条 图书馆应当重视数字资源建设,依托区域数字图书馆和信息资源中心获取数字图书和电子期刊等。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区域数字图书馆和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建设,促进优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图书馆可参与学校的校本资源开发和建设。

第四章 图书馆与文献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执行。

  第十六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账目。

  第十七条 各类型文献应当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进行分类。

  第十八条 图书著录应当遵循《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期刊著录应当遵循《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应当遵循《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图书馆应当有明确的馆藏图书排架体系。

  第十九条 图书馆应当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进行科学分类编目,建立完善的书目检索系统,实现书名、著者、分类等多种途径的检索。

  第二十条 图书馆应当以全开架借阅为主。以学校图书馆为中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走廊、教室等空间,创新书刊借阅方式,优化借阅管理,创建泛在阅读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应当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当建设文献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建立数据长期保存机制,妥善保护师生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及其他隐私信息,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应当依据档案管理规范,制定科学管理流程,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应当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保存。

第五章 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教学期间,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鼓励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对师生有效开放。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当做好阅览、外借、宣传推荐服务工作;开设新生入馆教育、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阅读指导课等,鼓励纳入教学计划;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有效的文献信息支撑;创新各类资源使用方式,积极创建书香校园,组织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促进全民阅读工作;鼓励开展图书借阅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学生阅读。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推动校际阅读活动、校本资源和特色资源的合作与共享。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应当积极与本地公共图书馆,特别是少年儿童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开展馆际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学校图书馆建设,辐射周边小规模学校。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探索向家长、社区有序开放。

  第三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图书馆开展纸质图书和数字图书资源的一体化编目和服务。

第六章 条件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馆舍建设应当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设立独立的图书馆舍。图书馆应当有采编、藏书、阅览、教学、读者活动等场所。

  图书馆应当重视馆内环境的绿化美化,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保洁、安全等条件。接受残疾生源的学校图书馆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及相关标识。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应当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借阅台、报刊架、书柜、计算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借还机、打印机、扫描仪、电子阅读设备、复印设备、文献保护设施设备、装订、安全监测等相关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使用需要。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当设专职管理人员并保持稳定性。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图书馆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中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图书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设立中小学图书馆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图书馆管理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与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纳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支持图书馆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图书馆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等所需经费,在经费预算和资金保障方面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图书馆应当积极配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参与图书馆建设,依法组织捐赠,确保质量。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图书馆藏书质量和管理服务的督导评估,推动提高馆藏文献信息质量和服务效能。图书馆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和校长考核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附表一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

 

完全中学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人均藏书量(册)
(按在校学生数)

40

45

35

25

报刊(种)

120

120

80

60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

250

250

180

120

附表二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部类

分类比例

五大部类

22个基本部类

小学

中学

第一大类

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1.50%

2%

第二大类

B哲学、宗教

1.50%

2%

第三大类

C社会科学总论

64%

54%

D政治法律

E军事

F经济

G

文化、科学

教育

体育

H语言、文字

I文学

J艺术

K历史、地理

第四大类

N自然科学总论

28%

38%

O数理科学和化学

P天文学、地球科学

Q生物科学

R医药、卫生

S农业科学

T工业技术

U交通运输

V航空、航天

X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第五大类

Z综合性图书

5%

4%

来源: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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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 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教高〔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我部对2002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分馆(资料室),分馆(资料室)受总图书馆领导或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具体聘用条件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依据。

第四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积极向图书馆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十八条 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全校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的功能需求,节能环保,并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服务和办公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需要持续改善图书馆的服务设施,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应合理组织馆藏纸质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利用;应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

  第三十条 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图书馆应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应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应通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为残障人士等特殊用户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应加强各馆之间以及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秉持改革与创新的理念,确定图书馆办馆宗旨。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推动图书馆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善业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支持图书馆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表研究成果。支持图书馆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图书馆应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课题。

  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应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应建立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管理规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书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 图书馆应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重视图书馆公共安全管理,采取多种防护措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护人身安全。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鼓励图书馆积极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学校的办学层次、学校性质、学科特点、学校规模、所在地区等具体因素,制订本校图书馆的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性专家组织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方面具体规定,指导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和评估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同时废止。 

来源: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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